九(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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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人——作为前鉴定人,我感到A大学山村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,存在巨大的、非科学性的矛盾。首先,第一项依据,即关于本尸体发生了脑震荡,还是没发生脑震荡,鉴定书中写的是“无法说清”;就算放过这一条吧,再看第二项,关于有无发生安眠药中毒也是说“不清楚”。如果结论是死因不明,尚能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,但现在我感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论证之间存在着巨大矛盾。在脑震荡这一项上,山村鉴定书似乎对“钙化”问题相当存疑,而我猜想山村鉴定人大概并不知道什么是“钙化”。依据是,山村教授其实给我打过电话,问我钙化究竟是什么,希望我告诉他我都读了哪些文献。于是我就告诉他,钙化是这么这么一回事,请你读一下某些文献。

辩护人——随后山村鉴定书指出,证人在对本案尸体进行化学检测时,明明胃中有药片状之物,却单单不将其分离出来进行化学检测。鉴定书中写道,由此也可知证人的鉴定存在缺陷,即人们会怀疑证人所做的化学检测是否只是走个形式。关于这一点你是如何考虑的?做了分离检测,是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?

证人——至少我所属的大学不采用分离药片进行检测的方法。其理由如下:所谓中毒,并非某物进入胃里了,就会立刻毒发。此毒物在体内被吸收才可称为中毒。即使有那么一片安眠药,只要血液或尿液中检不出安眠药的成分,就不是中毒。举个例子的话,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场景:假设有人以自杀为目的喝下了安眠药,刚喝完就被一个闯进门的强盗杀掉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死因毕竟还是之后闯进门的强盗所施加的伤害,而非安眠药中毒。而且一旦解剖,就会在胃里发现药片一样的东西,但它并没有导致中毒。可以这么说吧,多少做过一点普通安眠药毒物检查的人,都会认为我所采用的方式是最正确的。

辩护人——明明胃中有疑似药片之物,却硬是不去检查。既然已发现实物,对其进行检查不是最为直截了当的做法吗?

证人——不,并不是这样的。

辩护人——不检查胃中的实物,却对胃的内部、尿液和血液进行检查,我总觉得这有点儿奇怪啊。

证人——这个疑似药片的东西是有毒之物,所以在检查胃里的东西时,自然会先用斯-奥二氏法分析后,再做检查。

辩护人——但是,比起检查胃里的溶解物,直接检查胃里的固体物能更快地得出结果。你硬是不检查,却说检查溶解物就行,这是为什么?

证人——正如我刚才所说的那样,即使这真的是一片安眠药,只要从血液和尿液里检不出安眠药成分,就不是中毒。

辩护人——使用的这种安眠药是德国产的对吗?

证人——是的。

辩护人——这种药被指定为烈性药,为什么?

证人——应该还没有被指定为烈性药吧。

辩护人——不,很早以前就是了。规定需有医生的指定才可出售,但事实上基本没人用,这是为什么呢?

证人——您想说什么?

辩护人——这种安眠药出的事故非常多。而且,据我听知,也没有致死量之说。有的人即使是微量也会死,有的人吃下很多也不会死。我听说,是因为致死量难定,所以才会被指定为烈性药。